(2015)宁民初字第4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何俊发与方海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发,方海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74号原告:何俊发,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方海臣,男,现住址不详。原告何俊发诉被告方海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所雇司机与被告于2015年11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大队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原告车辆7天未能正常运营,且被告不愿支付相应营运损失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营运损失费322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方海臣的详细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俊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相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