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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望印与田鹏(朋)然、李保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望印,田鹏(朋)然,李保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323号原告赵望印,男,汉族,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清河县,委托代理人赵望华,男,系原告的兄弟。被告田鹏(朋)然,男,汉族,1956年6月18日出生,住清河县,被告李保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望印诉被告田鹏(朋)然、李保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望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赵望印担负。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