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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郑某某,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郭某某,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郑某某。审 判 长  狄英纳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