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廖某与岑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法定代理人黄美蓉。被执行人岑某,女。本院在执行(2015)钟法执字第450号案件中,划拨被执行岑娟银行存款258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廖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水庆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