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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廖某与岑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法定代理人黄美蓉。被执行人岑某,女。本院在执行(2015)钟法执字第450号案件中,划拨被执行岑娟银行存款258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廖某。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已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水庆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绍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