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吕海岗与宝鸡金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岗,宝鸡金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吕海岗,男,汉族,1979年1月7日生,住陕西省岐山县大营乡玉丹村三组13号,身份证号码610323197901073810。被执行人宝鸡金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石鼓工业园7号,组织机构代码22133108-1。法定代表人蔡录俊,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滨民初字第0226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吕海岗与,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宝鸡金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人。,但被执行人宝鸡金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金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14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诗杰现查明被执行人宝鸡金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宝鸡金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