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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6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麴建民与北京市丰台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卢沟桥环卫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麴建民,北京市丰台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卢沟桥环卫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6356号原告麴建民,男,1974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玉青,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卢沟桥环卫所,住所地丰台区五里店***号。法定代表人朱翠萍,所长。委托代理人陈颖,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原告麴建民与被告北京市丰台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卢沟桥环卫所(以下简称卢沟桥环卫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麴建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青,被告卢沟桥环卫所委托代理人陈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麴建民诉称: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环卫工,月平均工资3500元,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2015年6月17日,原告正常休息,18日上班得知被扣17日工资,原因是没有打扫干净。原告认为,自己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期间并没有检查人员说存在作业质量不达标的问题,且考核及格,不应被扣工资。19日,原告在工作路段遇见单位领导张颜副所长,问究竟为什么扣钱,遂发生争吵,随后,张颜说不让原告干了,要开除原告。7月19日,被告要求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不同意。原告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告卢沟桥环卫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原告2015年1月6日入职,为被告靛厂班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签订5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7月19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6月16日下午主管领导检查原告保洁路段的时候,原告不在班,接班人员说接班的时候路段很脏,中心说要扣分,我们告知了原告,自此,原告始终认为单位对他进行了考核,扣除了奖金。2015年6月19日上午副所长在京铁家园路进行检查,原告将车拦下,询问被考核事宜,主管领导给他口头解释,但原告不听,情绪非常激动,一直都在大声嚷嚷骂着,当时情况混乱,没有拿手机记录下当时的情况,主管领导报了警,没有出警只是打了询问电话,有接警记录,让单位回去解决,后单位让其写检查、保证书,原告不予接受。2015年6月23日原告找到单位,单位规劝不成,原告一直在吵闹,在单位造成了极坏影响,按照劳动纪律奖罚办法的规定,原告威胁了、谩骂了领导,单位可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6月24日中午靛厂班召开了工作会,宣布原告违反了规章制度被辞退,并将辞退通知书在班组宣传公示一个月。2015年7月20日原告再次到办公区闹事,我们单位可以给原告补偿,但其违反了劳动纪律,单位对其要进行处罚,原告说不要钱,就是不能处罚他,单位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他一直没有来,直至2015年7月27日,原告仍未按照通知要求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2015年7月28日单位以告知函形式登报声明辞退了原告。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告已经违反了劳动纪律,单位同意给原告补偿,原告拒绝,还不让处理他。经审理查明:麴建民于2015年1月6日入职卢沟桥环卫所,双方签有期限自2015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的劳动合同。麴建民主张卢沟桥环卫所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出具了劳动合同、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卢沟桥环卫所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对原告的陈述不予认可。卢沟桥环卫所主张麴建民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检查扣分情况统计表、职工业务考核评审记录、考勤统计表、工资发放签名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班组会签到表、冯俊梅、闫占改的证人证言、岳各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2015年7月28日的告知函、劳动合同、职工手册、2015年7月23日的视频、管理制度汇编、2015年6月23日工会委员及职工代表会会议纪要予以佐证。麴建民认可工资发放签名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班组会签到表、情况说明、告知函、劳动合同、2015年7月23日视频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我已经学习了1、《北京市丰台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质量规定汇编》2、卢沟桥环卫所《管理制度汇编》”,并有麴建民捺印。《卢沟桥环卫所管理制度汇编》中《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载明,“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解除、解聘劳动合同……5、违反规章制度,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的,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岳各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6月19日9时50分许,我所接张焱110报警称在京铁家园南门有人要打我。经联系报警人张焱称:本人系卢沟桥环卫所干部,一下属职工不服从管理,对张焱进行语言谩骂恐吓,要求民警处理。由于此事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由卢沟桥环卫所按照规章制度自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麴建民:我们双方于2015年1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内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2015年6月19日上午9:50分在作业道路京铁家园作业段上,你与主管领导发生冲突并威胁恐吓领导(有录像并有证人在场)。按照本所劳动纪律奖罚办法第三项第五条规定:违反规章制度,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的,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从2015年7月19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2015年7月20日前到所人保处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签收回执麴建民已收到卢沟桥环卫所于2015年6月19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5年6月24日”其中,签收回执上注明“拒签”字样。2015年7月28日的告知函载明,“麴建民:你在2015年6月19日上午9:50分在作业道路京铁家园路段上,因不满业务指导并违反劳动纪律,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内容及本所劳动纪律奖罚办法第三项第五条规定,2015年6月19日给你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你已签收。请你于2015年7月27日前到所人保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因你本人原因,未按期限到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我们将视为你已经知晓并同意与卢沟桥环卫所解除劳动合同。特此函告。卢沟桥环卫所2015年7月28日”另查:2015年7月20日,麴建民以卢沟桥环卫所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关系。2016年3月23日,丰台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87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麴建民的仲裁请求。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班组会签到表、情况说明、告知函及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卢沟桥环卫所主张麴建民与主管领导发生冲突并威胁恐吓领导,但并未出具当日录像予以证明,二证人亦×出庭作证,岳各庄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亦不足以证明麴建民存在威胁恐吓领导的行为,故本院对于卢沟桥环卫所称麴建民威胁恐吓领导的主张,难以采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告知函的记载,卢沟桥环卫所于2015年6月19日当天给麴建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麴建民拒签,2015年6月23日卢沟桥环卫所召开工会委员及职工代表会研究此事,系解除劳动合同在先,通知工会在后,属于用人单位程序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故对于麴建民主张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市丰台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卢沟桥环卫所继续履行与麴建民的劳动合同。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市丰台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卢沟桥环卫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海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冉秀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