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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黄益根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750号罪犯黄益根,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衢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益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8年6月6日以(2008)浙刑三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益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益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益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益根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益根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9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周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