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乙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甲,张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0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甲,男,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李睿劼,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乙,女,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宝山区。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张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其父参与还房贷的相应份额应予扣除;归还的房贷利息不存在增值;装修贷款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归还;评估报告有重大瑕疵,且评估程序不合法,故评估价格不应作为本案的计算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张乙提交意见称:张某甲父亲从未参与贷款,无经济能力参与还贷;装修贷款为张某甲装修婚前财产,系张某甲婚前债务;评估机构接受法院委托所进行的评估是合法的。张某甲的再审请求应予驳回。本院认为,张某甲主张其父参与还贷的相应份额应予扣除,因张某甲并未提供其父还贷的相应证据加以佐证,故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张某甲主张还贷利息不存在增值一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张某甲主张的消费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该贷款系其婚前申请并用于装修其婚前房屋,故原审认定为张某甲的婚前债务并无不当。至于评估报告,张某甲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该评估报告的效力,故该评估报告应予采信。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并参照评估部门所作的评估价格判定系争房屋的市场价格尚无不当。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甲的再审事由因缺乏依据,本院难予支持。综上,张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代理审判员 周 萍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