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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温永灿申请执行陈必样、邓秋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永灿,陈必样,邓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温永灿,男,1965年5月13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必样,男,1972年8月23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邓秋香,女,1987年1月22日生,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温永灿与被执行人陈必样、邓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石民一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永灿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47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必样、邓秋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