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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未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586号原告未某某,男,1992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郝某某,女,1994年9月17日生,汉族。原告未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4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某某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