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未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未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586号原告未某某,男,1992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郝某某,女,1994年9月17日生,汉族。原告未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6年4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某某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