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27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进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772-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州花园26幢首层,注册号:440682000283426。法定代表人:何国光,经理。委托代理人:黎秀丽,是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进锋,男,汉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进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进锋应支付2011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房屋物业管理费9025.52元、以2011年12月至2015年9月期间各应支付的房屋物业管理费(详见附表)每两个月为一期从计费期限的下一个偶数月15日起各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9%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1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用电分摊费1106.26元、案件受理费62.51元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粤Y×××××、粤Y×××××小汽车,因是轮候查封且不知上述车辆去向,故本院无法处理。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西路鹿璟村鹿欣居902房(房产证号C6××95),因是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7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德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