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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行审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青年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河南青年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81行审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文先福,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河南青年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栋豪。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罚决字[林建规]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7月31日向河南青年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行政处罚117831元。该单位逾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年罚决字[林建规]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年罚决字[林建规]第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案件款117831元交至本院。联系电话:0372-616****。申请执行费1667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发审 判 员  傅海昌人民陪审员  郭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渝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