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王荣镇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镇,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057号原告王荣镇,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东港市管理区。委托代理人卢翠兰,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告王荣镇与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亚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