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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兴添、关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添,关俏红,梁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174-2号申请执行人张兴添,男,汉族,1989年5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关俏红,女,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劲松,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关俏红、梁劲松的银行存款、收入103602.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天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