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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谢庆平、夏亚武与唐再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庆平,夏亚武,唐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谢庆平。申请执行人夏亚武。被执行人唐再红。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君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唐再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再红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谢庆平、夏亚武支付房屋租赁赔偿款61615元,返还房屋租赁押金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854元,但被执行人唐再红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唐再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51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