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民终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林安因与被上诉人麦旺英相邻关系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安,麦旺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7民终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安,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委托代理人林立德,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旺英,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委托代理人麦丰,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系麦旺英儿子。上诉人林安因与被上诉人麦旺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麦旺英与林安系邻居,麦旺英家的东面与林安家的西面相邻。麦旺英家房屋建造在先,其位于东边的二间瓦房坐东向西,二间瓦房的雨水是向东排出的,瓦房后面空地历史上形成了一条排水沟。林安家中间的简易伙房及卫生间系1986年所建,后建的伙房及卫生间西面墙体与其前后主房西面墙角不在一条直线上,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麦旺英与林安房屋中间相邻的墙体间有约20-40公分的间隙。但由于林安家卫生间中间有一横面简易墙体(宽40公分、高150公分)与麦旺英的二间瓦房墙体连接,卫生间西面南边墙体呈弧形突出,影响两家雨水排出,遂引发本诉讼。麦旺英因本案纠纷于2015年11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林安拆除其占用麦旺英房屋滴水地及排水沟前后全长测直线为准的建筑物;二、诉讼费由林安承担。一审法院认为,相邻关系,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麦旺英与林安两家因房屋的排水问题产生纠纷,符合相邻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麦旺英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林安后建的伙房是否实质影响到麦旺英家的排水。关于麦旺英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取得除了以合同形式获得不动产登记外,尚有其他非法律行为,如房屋的建造、继承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归属等。本案中,麦旺英虽然没有不动产权利证书,但其使用的房屋及土地系其祖辈留下的遗产,麦旺英继承后一直使用至今,故本案麦旺英因房屋的建造和继承而享有不动产物权,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且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权利主张也不以获得不动产权利为必要条件,只要系不动产的使用人,如租赁,其同样可以主张不动产相邻权。因此,林安抗辩麦旺英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对于林安后建的伙房、卫生间是否实质影响到麦旺英家排水的问题。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解决好排水问题。不动产权利人应为相邻权利人的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林安后建的伙房、卫生间与其主体前后房屋不在同一条平行线上,小部分墙体向排水沟呈弧形突出,特别是林安家卫生间中间有一横面墙体与麦旺英家东面墙体相连,导致双方房屋的雨水排水不畅通。故麦旺英请求林安拆除占用的超出原有滴水地及排水沟的建筑物,合法有理,予以支持。但根据现状来看,拆除林安伙房西面墙体并不是解决该纠纷的唯一途径,麦旺英家后面的二间瓦房雨水排水量并不大,只要将双方现有排水沟上的障碍物(横面墙体)清除,双方现存的排水问题便可解决。同时林安承诺,等其新建伙房时,可按前、后房屋墙角拉直线建造,这样双方的纠纷便彻底解决。麦旺英与林安是几十年的老邻居,邻里间应建立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氛围。双方需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去理解对方的态度,希望双方在判决书送达后,能和好如初,平诉息讼,共同推进和谐邻里、和谐社会建设而努力。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林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其卫生间中间横面简易墙体(约宽40公分、高150公分),疏通与麦旺英相邻的排水沟。二、驳回麦旺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安负担。上诉人林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林安家卫生间中间有一横面简易墙体(宽40公分、高150公分)与麦旺英家的二间瓦房墙体连接,卫生间西面南边墙体呈弧形突出,影响两家雨水排出是违背客观事实的。事实上,两家的墙体相隔有40公分,卫生间虽然稍微突出一点(约10公分),但完全没有影响双方的雨水排出,对麦旺英家的排水根本没有任何实质影响。另外,麦旺英家靠近林安家卫生间的房子一侧还有一条宽约40公分的排水沟,两条排水沟呈90度相通,对麦旺英房屋来说,就算台风天连续几天几夜的雨水也没有任何问题。二、一审判决认定林安后建的伙房、卫生间与其主体前后房屋不在同一条平行线上,小部分墙体向排水沟呈弧形突出,特别是林安家卫生间中间有一横面墙体与麦旺英家东面墙体相连,导致双方房屋的雨水排水不畅通也是不客观的。林安的伙房是根据原始规划而建,历史遗留的原因造成某些地段房屋错综复杂并不鲜见。1986年,林安的伙房和卫生间在原来的地基上建造,距今也有30年。若真如一审法院认定的排水不畅通的话,麦旺英家不可能熬过每一次雨天。说明林安家房屋没有妨碍麦旺英房屋的排水。三、一审判决径行认定林安承诺,等其新建伙房时,可按前、后房屋墙角拉直线建造,这样双方的纠纷便彻底解决,这无疑是加剧双方的矛盾,因林安从未有过相关承诺。虽然林安一直乐意与麦旺英化解矛盾,但按照风俗习惯,林安在尊重麦旺英地界同时,也不至于将自己祖辈的地界擅自加以改动。综上,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麦旺英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麦旺英负担。被上诉人麦旺英答辩称,麦旺英的四合院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林安的房屋是后建的。由于林安违章建筑的伙房和卫生间,导致双方房屋有小部分只剩下10公分左右的排水沟,经常积蓄污水,沟里没办法清理垃圾,造成麦旺英房屋泡水,墙壁经常潮湿,现旧楼房木栋立柱因长时间泡水已经腐烂,严重影响麦旺英家人的安全、环境卫生与生活。因此,林安所占用超出排水沟流水面积的违章建筑应全部拆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林安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除一审判决查明的“林安卫生间中间有一横面简易墙体(宽40公分、高150公分)与麦旺英的二间瓦房墙体连接”与事实不符外,二审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8月10日,儋州市新州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麦旺英上访反映林安占用其四合院本屋漏水地与排水沟前后面滴水地排水面积地,并用砖头堵住排水沟,造成排水沟堵塞等问题信访事件的回复》,载明麦旺英与林安争议的排水问题另一处是两家墙面之间的雨水排流沟,经现场查看,该排水沟形状为喇叭口状,两家屋后的宽度窄,至两家门前逐步变宽,而在两家中间,林安家一处墙面接地部分向排水沟处呈弧形突出,至“喇叭口”突然变窄,可能会导致雨水不畅。二审现场勘察,双方房屋中间排水沟变窄处前面堆积有一定的生活垃圾及砖头。以上事实有《关于麦旺英上访反映林安占用其四合院本屋漏水地与排水沟前后面滴水地排水面积地,并用砖头堵住排水沟,造成排水沟堵塞等问题信访事件的回复》、现场勘察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林安后建的伙房、卫生间向排水沟方向突出部分的简易墙体是否影响麦旺英房屋的排水。本案中,麦旺英与林安房屋中间的排水沟呈喇叭口状,两家屋后的宽度窄,至两家门前逐步变宽。而中间部分林安后建的伙房、卫生间部分简易墙体向排水沟呈弧形突出,导致该段排水沟突然变窄,新州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经现场查看后,亦认为该处可能导致雨水排流不畅。由于排水沟较窄,垃圾清理不便,本院到现场勘察时还发现变窄处前面堆积有一定的生活垃圾及砖头,势必更加影响排水的畅通。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排水不畅问题已影响到麦旺英家的生活,故一审判决林安拆除妨害排水部分的突出简易墙体,疏通与麦旺英家相邻的排水沟,符合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林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林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模金审判员 徐忠贵审判员 黄心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会甫速录员 胡燕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