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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2525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黄某,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章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