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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朱桂芹与刘明章、高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芹,刘明章,高聪,叶建华,泰安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朱桂芹。被执行人刘明章。被执行人高聪。被执行人叶建华。被执行人泰安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朱桂芹申请执行刘明章、高聪、叶建华、泰安盛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岱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和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