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1899号原告罗某某,女,1985年4月6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告任某,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鼎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励希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