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6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尤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654号原告:尤某。被告:仇某。原告尤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尤某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邵明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