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尤某与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654号原告:尤某。被告:仇某。原告尤某与被告仇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尤某已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邵明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