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嘉兴市新缆电缆有限公司与钦州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新缆电缆有限公司,钦州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3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新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法定代表人石顺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曲川江、王月琴,浙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钦州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玉珍,执行董事。嘉兴市新缆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钦州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钦州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以及主要财产在钦州市钦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35号嘉兴市新缆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钦州市华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员 李 洪代理审判员 樊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正昌书记员罗正昌书记员罗正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