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邓依贵与长宁县人口计生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依贵,男,1958年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四川省长宁县。上诉人邓依贵不服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863号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邓依贵上诉称,原审法院并未作出对几被上诉人相互勾结变造和篡改证据骗取鉴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上诉人所造成精神、经济、身体伤害和损害未得到赔偿和公正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公正、公平判决。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邓依贵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情形,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宗秉审判员 李红彬审判员 单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