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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02民初136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娟,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楚红霞,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麻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一子杨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被告经常酗酒,酒后经常动手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忍气吞声,被告却变本加厉。被告婚后一直没有工作,抚养孩子的费用全靠原告打工挣钱。被告还经常地一连几天不见踪迹,原告一边工作,一边照顾孩子,还要去找被告。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婚前经过两年的充分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有了儿子后,生活其乐融融。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被告在外努力工作,先做快递,后和朋友承包工程。不论多苦多累,被告都不在乎。下班后被告都会陪儿子,还接原告回家。可能由于被告近期工作较忙,与原告沟通较少,忽略了原告的感受,被告一定去改正,去弥补。综上,被告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相互了解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双方感情不错,××××年××月××日原告生一子杨某乙。原告主张从怀孕开始,被告经常酗酒且对原告打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对此未提交证据;对原告主张2015年3月份分居,被告认可2015年8月份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双方结婚证明、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不错,经过了一定了解;婚后初期感情不错且育有一子,建立起了应有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因经济、被告喝酒等问题,原告对被告产生不满,加之双方沟通不够,影响了双方的感情,但双方的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况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强烈的和好愿望,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及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也给被告一次机会,故对原告此次的离婚请求应以不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冲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