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贵、刘佳等与张曼、崔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刘佳,张曼,崔艳,孙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刘贵,男,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佳,男,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曼,女,汉族,1994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崔艳(曾用名崔燕),女,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宏涛,女,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刘贵、刘佳申请执行张曼、崔艳、孙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曼偿还原告刘贵、刘佳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861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崔艳、孙宏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刘贵、刘佳对位于开封市九鼎颂园1号楼东单元一层西户(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房产一处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160元由被告张曼负担。被执行人张曼、崔艳、孙宏涛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刘贵、刘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执行费7761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曼、崔艳、孙宏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5302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