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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10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绍云与许来昌、邯郸开发区悦祥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云,许来昌,邯郸开发区悦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053-1号原告王绍云。被告许来昌。被告邯郸开发区悦祥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绍云诉被告许来昌、邯郸开发区悦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迟宏娟所有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桐荫街2057号新富公寓5号楼1-902房产、曹克俊所有的位于潍城区友爱路2097号鸢都新城13号楼2-402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迟宏娟所有的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桐荫街2057号新富公寓5号楼1-902房产一处、查封曹克俊所有的位于潍城区友爱路2097号鸢都新城13号楼2-402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