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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610号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和北路六村1-7#。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永明,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沙西苑项目经理,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慧晶,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沙西苑项目管理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特别授权)。被告:郑东,男,41岁,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郑东已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