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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金龙与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439号原告王金龙,居民,沛县梦园小区号楼509室。被告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胡寨镇符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国兴。原告王金龙诉被告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金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龙撤回对被告江苏江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33元,减半收取为1967元,由原告王金龙承担。审判员 权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