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王吉树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王吉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803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周世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新,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育纯,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树,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富民,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卓江河,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王吉树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安市武荣保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