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沧州宏瑞石化有限公司与天津鲲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宏瑞石化有限公司,天津鲲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423号原告:沧州宏瑞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二分区三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557650035P。法定代表人:孙家锁,执行董事。被告:天津鲲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三号路紫云国际11栋2门1703室。法定代表人:林敏,执行董事。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沧州宏瑞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鲲翔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于2016年4月25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沧州宏瑞石化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沧州宏瑞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恩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俐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