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8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8民初13号原告孔某甲,农民。被告韦某,农民。原告孔某甲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克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韦春伊、人民陪审员张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懿航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到柳州市柳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孔某乙。2012年被告突然外出,至今双方无法联系。原告认为,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三年多时间,其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婚姻无法继续,为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孔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原告孔某甲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以及儿子的出生情况。2、《结婚证》原件,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于××××年××月××日在柳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的事实。3、柳江县拉堡镇塘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证明被告从2012年5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分居已有3年多。4、柳江县私立智慧屋幼儿园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从2012年至2015年儿子的学费、教育费都是由原告所支付,被告从来没有看望过儿子,没有尽到母亲的职责。被告韦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1、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拉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8月至今一直未见被告韦某回娘家,其住址不明;2、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拉仁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韦某的户籍信息情意况。原告孔某甲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上述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庭审调查,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证据1、2、3、4,该四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分别能够证实原告和儿子的身份情况、原告与被告结婚登记情况、夫妻分居多年的事实以及被告多年未照顾儿子的事实,据此,对原告该四份证据的举证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原告的陈述和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6年原告孔令与被告韦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柳江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孔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2年5月27日被告擅自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音讯。2016年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孔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亦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再查明,儿子孔某乙现随原告孔某甲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感情基础淡薄,婚后未能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且被告于2012年5月擅自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没有任何联系和往来。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儿子应由原告自行抚养至其成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孔某甲与被告韦某离婚;二、儿子孔某乙由原告孔某甲自行抚养至其成年。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孔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银行:河池农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韦克宁人民陪审员 韦春伊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懿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