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0月18日继续监视居住,2016年1月21���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前进中路公交有限公司公交站处,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将陈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浅蓝色OPPO牌手机盗走,随后被当场抓获,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二、2015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泸州市江阳区纪念标单行道公交公司对面公交站处,趁被害��李某不备之机,将李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白色华为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三、2016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乘坐的231路公交车行驶至泸州市江阳区大梯步文化广场路段时,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将李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一个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00余元等物品。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及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复印件、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依法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的刑期,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将其违法所得的华为牌手机、现金人民币700元分别退赔给被害人李某、李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