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宇、刘冬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宇,刘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大道华业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1514396-1。法定代表人欧桂友,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娟娟,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林宇,男,1966年12月11日生,住所地宜州市。被执行人刘冬艳,女,1968年12月1日生,住所地宜州市。申请执行人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宇、刘冬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河市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宇、刘冬艳应支付权利人广西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19536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合计432元。因被执行��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宇、刘冬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宇、刘冬艳的银行存款162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晓审 判 员 周志军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 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