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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3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尼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正洪文华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尼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正洪文华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3169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尼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法定代表人倪祖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晶、刘志明,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正洪文华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尚品汇二层02-04b/05。法定代表人顾正洪。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尼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正洪文华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尼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尼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尼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尼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无正文)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