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行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蔡金辉与黄鸿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金辉,黄鸿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蔡金辉,男,汉族,1935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黄鸿涛,男,汉族,1934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蔡金辉与被执行人黄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97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12月10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经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福建中医药大学有退休工资等收入。本院提取上述款项后已累计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14959.3元。后本院经被执行人家属告知,其已于2015年9月26日死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松岩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魏文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