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自先与王志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自先,王志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1118号原告赵自先,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广远,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业,男,住柘城县。原告赵自先诉被告王志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献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自先的委托代理人李广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志业欠其建房款5400元,经多次催要不还,要求被告偿还建房款54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原、被告商定,由原告为被告建筑房屋,被告支付给原告大部分建房工程款后,尚欠原告建房工程款5400元,2015年7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拒不支付欠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建房工程款,有被告给原告出具5400元的欠条一份,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程款5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赵自先工程款5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志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献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