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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田龙才与黄际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龙才,黄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田龙才,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黄际军,男,199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执行人田龙才与被执行人黄际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黄际军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龙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在上海市范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属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法就委托执行若干问题出台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田龙才依据(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35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