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海涛贩卖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旌刑初字第519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海涛。辩护人王茂兵,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诉刑诉(2015)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海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海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后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1、2015年3月10日左右,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名人酒店,向朱某某贩卖冰毒1克,从中牟利200元。2、2015年3月20日左右,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某酒店339房间,向朱某某贩卖冰毒1克,从中牟利200元。3、2015年4月15日左右,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某酒店339房间,向朱某某贩卖冰毒1克,从中牟利200元。4、2015年6月11日18时,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某大厦B栋27楼4号,向朱某某提供了冰毒1克,未收钱。5、2015年5月20日左右,唐海涛在旌阳区华山北路流金岁月小区门口,向唐某贩卖冰毒1克,从中牟利200元(支付宝转账)。6、2015年5月27日左右,唐海涛在旌阳区岷江西路甲小区楼下,向唐某贩卖冰毒1克,从中牟利200元。7、2015年6月1日左右,唐海涛在旌阳区华山北路流金岁月小区门口,向唐某贩卖冰毒1克,从中牟利200元(支付宝转账)。8、2015年6月11日18时,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的某大厦2704房间,向唐某贩卖冰毒1克,从中牟利200元(支付宝转账)。9、2015年4月中旬,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乙小区10栋1单元401室,向贺某某贩卖冰毒0.7克及麻古1粒(重约0.1克),从中牟利200元(支付宝转账)。10、2015年4月底某日,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乙小区10栋1单元401室,向贺某某贩卖冰毒0.7克及麻古1粒(重约0.1克),从中牟利200元(支付宝转账)。11、2015年5月底某日,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乙小区10栋1单元401室,向贺某某贩卖冰毒0.7克及麻古1粒(重约0.1克),从中牟利200元(欠账)。12、2015年6月初某日,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乙小区10栋1单元401室,向贺某某贩卖冰毒0.7克及麻古1粒(重约0.1克),从中牟利200元(欠账)。13、2015年5月底某日,唐海涛在旌阳区八角井镇德阳车管所门口,向李某贩卖冰毒0.5克,从中牟利100元。14、2015年6月初某日,唐海涛在旌阳区八角井镇德阳车管所门口,向李某贩卖冰毒0.5克,从中牟利100元。15、2015年5月下旬某日21时,唐海涛在旌阳区甲小区楼下,向李某某贩卖冰毒1克,从中牟利200元(支付宝转账)。16、2015年5月底某日20时,唐海涛在旌阳区甲小区楼下,向李某某贩卖冰毒1克,从中牟利200元(支付宝转账)。17、2015年6月初某日14时,唐海涛在旌阳区白角井镇场镇电影院路口,向李某某贩卖冰毒1克,从中牟利100元(支付宝转账)。唐海涛在朱某某位于德阳市泰山南路某大厦B栋27楼4号的出租房留给朱某某冰毒(净重0.6克),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海涛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海涛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海涛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认为自己没有贩卖毒品,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中存在重复指控,有些事实也没有被告人供述,指控地点与被告人供述也不一致,本案疑点较多,指控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0日左右,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路名人酒店,向朱某某贩卖200元的冰毒(约1克)。2、2015年3月20日左右,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某酒店339房间,向朱某某贩卖200元的冰毒(约1克)。3、2015年4月15日左右,唐海涛在旌阳区某酒店339房间,向朱某某贩卖200元的冰毒(约1克)。4、2015年5月27日左右,唐海涛在旌阳区岷江西路甲小区楼下,向唐某贩卖200元的冰毒(约1克)。5、2015年6月11日18时,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的某大厦2704房间,向唐某贩卖200元的冰毒(约1克)。6、2015年4月中旬,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乙小区10栋1单元401室,向贺某某贩卖冰毒约0.7克及麻古1粒(重约0.1克),获毒资200元。7、2015年4月底,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乙小区10栋1单元401室,向贺某某贩卖冰毒约0.7克及麻古1粒,获毒资200元。8、2015年5月底,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乙小区10栋1单元401室,向贺某某贩卖冰毒约0.7克及麻古1粒(重约0.1克),获毒资200元(欠账)。9、2015年6月初,唐海涛在旌阳区泰山南路乙小区10栋1单元401室,向贺某某贩卖冰毒约0.7克及麻古1粒(重约0.1克),获毒资200元(欠账)。10、2015年5月下旬某日21时,唐海涛在旌阳区甲小区楼下,向李某某贩卖200元的冰毒(约1克)。11、2015年5月底某日20时,唐海涛在旌阳区甲小区楼下,向李某某贩卖200元的冰毒(约1克)。2015年6月11日晚,民警在朱某某某大厦B栋27楼4号租住房内查获唐海涛留下的冰毒0.6克。经作理化检验: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1、公安机关的受、立案登记表。2、户口资料,证实被告人唐海涛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调取了2015年6月11日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大门口监控录像一段,证实被告人准备交易毒品,被警察抓获。4、检查笔录,2015年6月11日晚,经民警对朱某某租住地某大厦B栋27楼4号房内进行检查,查获吸毒工具、疑似冰毒一袋。5、现场称量笔录及照片,经对出租房内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净重0.6克。6、现场指认照片,朱某某对现场称量及现场进行了指认;刘晓敏对查获现场进行了指认,。7、提取检材笔录,对查获的毒品0.6克全部提取送检。8、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对查获的毒品0.6克及吸毒工具一套进行了证据保全。9、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对从朱某某查获的吸毒工具一套予以收缴。10、理化检验报告,经检验,查获的0.6克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手机取证分析系统取证报告,证实唐海涛与吸毒人员联系情况。11、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唐海涛与吸毒人员的相互辨认。12、被告人唐海涛的供述,一般我们称冰毒为肉、冰,我贩卖毒品给了“西小区”、朱某某、叶姐、泰安离哥、唐某、李某某、东儿。我贩卖过三次毒品给“西小区”,第一次是2015年3月,她说卖1克,然后他到我租住的丙小区3单元25楼13号拿的,她给了200元;第二次2015年5月,她又打电话卖1克冰毒,她自己来拿的,给了我200元;第三次是2015年6月11日晚上她又打电话说要买1克冰毒,我在二医院,我叫他到二医院来,我看见她站在医院门口,就准备去把我的车子开过来,在车上交易,刚准备开车就被警察抓获了,她就背着我的挎包跑了,我的毒品都在我的挎包内,里面大约有50克冰毒、3000多元钱、几根吸管。我不知道她的名字,因为我送她到过西小区,所以存在电话里她的名字就叫西小区。当时我看见有人站在那里看着我们,感觉是警察,我害怕,就把包包给“西小区”背着,她看我被抓了,就拿着我的包跑了。我开的车子是借的朋友的。我贩卖毒品给朱某某大约10来次,第一次我卖冰毒给她是2015年3月份,后来她陆陆续续在我这里买了大概十多次,最后一次卖给她大概是20多天前,她每次向我买冰毒1克,每次都是我把冰毒送到她租住的某大厦27-4号房间里,卖给她都是200元/克,她和我发生性关系后,我给过她七、八次冰毒吸食,没收钱。2015年6月11日我被抓前,我在她房间耍时给了她大约1克冰毒,我离开时都还放在茶几上。。我一共向泰安离哥卖过5、6次冰毒,他都是通过支付宝给我支付的,最后一次是2015年6月1日左右,他打电话要买1克,我送到他住的乙小区,他每次都是转账付钱。我向唐某卖过5、6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5月,他本来是我朋友,她知道我在吸食毒品,他打电话向我买了1克冰毒,价格200元,每次都是他到我住的丙小区3单元25楼13号家里拿的冰毒,后面几次记不清了,最后一次是2015年6月11日下午6点过,他给我打电话买1克,我说我在某大厦27-4号房间,我让他过来,我们就在房间里面进行毒品交易,我就是从我随身携带的挎包里面将冰毒拿给他的,当时朱某某在里面房间,我将冰毒卖给他后,唐某就在房间里面通过支付宝给我转了200元的帐。李某某在我这里买过2次冰毒,我通过泰安哥哥认识他的,两次都是2015年5月下旬,相隔时间不长,都是他打电话说要买的,都是买1克,200元,我送过去的毒品,他也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的毒资。我的毒品是从一个叫“春哥”的人那里买的,卖毒品大约获利三、四千元,除了我自己的开销,剩下的我都放在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现在挎包在“西小区”那里。我从2013年开始吸食冰毒,偶尔吸食麻古,两三天吸一次,最后一次是6月11日在朱某某住的某大厦27-4号房间里吸食的。第二次、第三次供述与第一次供述基本一致。第四次供述基本翻供,辩解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之前供述是因为当时吸食了毒品,脑袋吃大了,全是乱说的。我认识贺某某,但我与他没进行过毒品交易。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唐海涛是我男友,今年三月期我们一起住在丙小区出租房内,他没正当职业,房子用他的身份证租的,与他交往一段时间后知道他在贩卖冰毒和麻古,有几次当着我的面把大包毒品分成小包,我没亲眼看到过他贩卖毒品给其他人,想买毒品的人都是打电话找他,说话时他很小心,喊打电话的人等着,然后他就带着毒品出去了,2015年5月28日,我与他的QQ记录显示“给我拿两袋半个的出来”,就是他叫我帮他在家里拿毒品给他,当时他在外面,唐海涛出门一般把毒品装在裤子包里,我没帮他贩卖过毒品,我要吸食毒品,都是唐海涛提供的,刚开始他要收我的钱,有5、6次,每次收100元,后来就没收我的钱了,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1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我最后一次吸食毒品是2015年6月10日晚上,从2015年3月开始吸食毒品的,一般一周吸食一次,都是在我出租房吸食的,警察从我房内茶几上查获的一袋冰毒是唐海涛送给我的,6月11日下午,他就来到我租住的某大厦B栋27-4休息,晚上8点过他就走了,他离开时给我留了一小袋冰毒,后来警察来了就发现了,我与唐海涛第一次见面是2015年3月10日左右,我打电话叫他送冰毒过来,他就送了1克冰毒到我住的某大厦名人酒店,我给了他200元现金。第二次是3月20日左右,我在某酒店339房间,我叫唐海涛送了1克冰毒,给了他200元现金;第三次是4月15日,还是在339房间,我打电话叫他送了1克左右冰毒,给了他200元现金。5月5日,我在某大厦租了房子后唐海涛就经常到我出租房来找我玩,我要吸食冰毒他就送给我一些但也没有再收钱。我知道唐海涛在贩卖冰毒。15、证人唐某的证言,我是2015年4月认识唐海涛的,我在他那里购买过5次毒品冰毒,第一次是5月20日,我打电话找他买了200元冰毒,他送到我住的华山路上老汽车站的流金岁月小区6单元6楼1号。第二次是隔了两三天,我朋友付某让我帮他买毒品,我就给唐海涛打电话,并告诉他付某的电话,之后的事情我不清楚了。第三次是又隔了三四天,当时我还是在流金岁月,朋友李某在我家里耍,他说买点毒品吃,我就给唐海涛打电话买200元冰毒,他说他在丙小区,让我过去拿楼下拿,我就到他家楼下拿的冰毒,拿回去与李某一起吸食了,之后我通过手机支付宝转账给他的。第四次是又隔了两天,还是付某叫我帮买点冰毒,我就给唐海涛打电话,他送到流金岁月我家中来的,钱是付某转账给我,我又转帐给唐海涛的。第五次是6月初,付某叫我帮买冰毒,我就给唐海涛打电话,他说他在某大厦2704房间,喊我过去拿,我就去他家里拿的,买了200元冰毒,钱是付某现转给我的,我在网吧上班,唐海涛要耍游戏,有时经常帮他转账,买卖游戏分,我与唐海涛的支付宝交易不是都购买毒品的。16、唐某支付宝信息截图,证实唐某支付给唐海涛的毒资信息。17、证人贺某某的证言,我在唐海涛处购买了四次毒品,第一次是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我在乙小区,我说买200元毒品,他就给我送了一小袋冰毒和一颗麻古,我用支付宝转账了200元给他,冰毒大概有0.7到0.8克,麻古0.1克。第二次是2015年4月底的一天,唐海涛送毒品到我家里来的,200元冰毒,第三次是5月底的一天,他还是送了200元冰毒到我家,但没给钱,我说过几天给,他同意了。第四次是6月初的一天,买了200元的冰毒,还是没给钱,欠着。2015年6月10日,我一次性就给他转了800元,里面有400元是第三次、第四次买毒品没给的钱,另外400元是我平时打游戏从他那里借的。警察给我看的转账记录截屏固定,我确认了的18、贺广伟支付宝情况截图。19、现场检测报告及报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某某、朱某某、唐某、贺某某、李甲、李某某吸食毒品,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20、证人李甲的证言,我与唐海涛在八角读书就认识了,我在唐海涛处购买了2次冰毒,一次是2015年5月底,我在家,我叫他送100元冰毒。第二次是6月初,我在车管所大门那找他买了100元冰毒。2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在唐海涛处购买了三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打电话说买200元冰毒,他叫我到他住的丙小区,他下楼拿给我的,大约半袋样子,我用支付宝转账给他的200元钱。第二次也是5月下旬一天,还是在他那里买了200元冰毒,支付宝支付的,在他住的小区路边拿给我的毒品。第三次是6月几号的一天,我向他买100元冰毒,他开车送过来的,在八角电影院门口给的,我也是通过支付宝支付的钱。有时支付宝去不出来钱,我就转账给他,叫他帮我把钱取出来然后给我,有两次这样,一次300元,一次500元。22、证人莫某某的证言,唐海涛在我这里租了一辆红色哈佛越野车,车牌号川FNY0**车主是我老婆,今年5月底租给他的,到现在他一直没给我钱,我们也没签任何手续。23、情况说明,侦查员根据唐海涛的供述,找了向唐海涛购买毒品的李某某、唐某、贺某某,经审讯,三人均供述在唐海涛处购买过毒品。24、到案经过,侦查员通过工作发现被告丙小区3单元25楼13号有人贩卖毒品,后在德阳市二医院急诊科外停车场处将被告人抓获归案。25、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9月2日唐海涛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6、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唐海涛的尿液显阳性,证实其吸食过毒品。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唐海涛除对吸毒人员的证言有部分异议外,对其余控方证据没有异议。合议庭认为上列控方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唐海涛多次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起诉时指控事实中证据不足的事实部分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海涛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查明的事实有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及多名吸毒人员的证言、支付宝截图、手机信息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海涛辩解意见未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该相应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海涛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院在量刑时已酌情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根据被告人唐海涛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海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清)二、查获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海涛所获赃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元俊人民陪审员 刘 俐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