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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30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正福等五人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某,侯小某,杨小某,王小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0执73号被执行人王正某,男,住元阳县黄草岭乡。被执行人侯小某,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铜厂乡。被执行人杨小某,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铜厂乡。被执行人王小某,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被执行人杨某,男,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王正某、侯小某、杨小某、王小某、杨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云2530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号蓝色小型解放牌汽车一辆及涉案款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涉案款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并对号蓝色小型解放牌汽车处置变现上缴国库,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30执7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红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