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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民申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远忠与沅陵县江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远忠,沅陵县江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3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远忠。委托代理人:廖桧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甘蜜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沅陵县江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建设东街124号。法定代表人:江德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开文,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吴远忠因与被申请人沅陵县江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远忠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吴远忠妻子谢双寸领取126400元工程款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判决漏判诉讼请求,程序错误。请求撤销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沅陵县江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26400元及利息;一、二审、再审费用由沅陵县江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吴远忠妻子谢双寸是否领取了126400元工程款和原审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关于谢双寸是否领取了126400元工程款的问题。首先,谢双寸是吴远忠的妻子,也是吴远忠在一审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谢双寸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领取了吴远忠没有签字的结算单中的几笔款项,故从谢双寸的陈述中可得知谢双寸有代吴远忠领取工程款的事实;其次,吴远忠对于四张单据中四个3.16万元是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事实没有异议,该主张与谢双寸在庭审中自认的事实形成证据锁链,可以认定该四个3.16万元系谢双寸领取的工程款;最后,吴远忠以谢双寸系文盲为由,其作为吴远忠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应当无效的主张,因缺乏确凿证据而不能成立。关于原审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经查,吴远忠作为一审原告,其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沅陵县江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其诉求中并未明确利息。故本案原审未判决利息,并非遗漏诉讼请求。综上,吴远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远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代理审判员  米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逸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