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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10月21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海刑二初字第004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刑二初字第0049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 新 生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欧阳高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翰 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