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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慧敏申请被执行人漫建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漫某,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姚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漫某、安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汝州市商品房一套,限额240000元;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