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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汇通科贸有限公司与孙玉伟、高雪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汇通科贸有限公司,孙玉伟,高雪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414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汇通科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开发区欣园南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学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玉伟,居民。被告高雪洁,居民。委托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开发区汇通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玉伟、高雪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新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4年6月25日,原告委托二被告办理抚宁县旧县村黄巧峪500亩山林流转事宜,并应约将50万元人民币山林流转款电汇给二被告之子孙宇的银行账户,二被告确认如数收到此笔款项。2015年4月,二被告通知原告因村委会改选,原定的山林流转和公证手续事宜不能如约办理,并同意退还人民币50万元山林流转款。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虽经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讨要此款,但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分文未退,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玉伟、高雪洁自2016年5月26日起于每月26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开发区汇通科贸有限公司10万元至还清50万元之日止。二、如被告孙玉伟、高雪洁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如期还款,本案诉讼费4400元由被告孙玉伟、高雪洁承担,并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汇通科贸有限公司、被告孙玉伟、高雪洁各负担2200。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梦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