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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广西弄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狼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弄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狼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306号原告广西弄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河上涛(曾用名:黄磊,工商注册信息尚未变更)。被告深圳市狼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弄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狼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规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丹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