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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77号原告:陈某,女,2002年6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陈婧的父亲。被告:钟阳,男,1988年6月2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C-13地块博泰江滨小区3栋1单元2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238596-7.法定代表人:袁晨一,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钟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江斯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