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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李自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李自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493号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潘守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景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自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李自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 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