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7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冼柱富、张宏泽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柱富,张宏泽,杨世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72号申请执行人:冼柱富,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张宏泽,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杨世凤,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申请执行人冼柱富与被执行人张宏泽、杨世凤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海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宏泽、杨世凤名下有船舶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宏泽名下的“横县桂业368”号船,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宏泽、杨世凤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国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