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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余磊与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磊,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09号原告余磊。委托代理人郑玉峰,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福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珊,系被告员工。委托代理人吴聪,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磊诉被告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磊撤回对被告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余磊负担。审判员  魏慧慧二〇一六年四���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俊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