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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蓝福才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福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4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福才。2000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13日曾犯因故意伤害罪被广西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8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福才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福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蓝福才来到深圳市南山区慧学路南头小学门口,见到被害人钟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自行车,遂用随身携带的撬子撬开该自行车的车锁后将车盗走,后以人民币470元予以变卖。2016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蓝福才再次来到上述南头小学附近伺机盗窃时,被南头派出所巡防员盘查抓获,作案工具撬子6把被当场缴获。经鉴定,上述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l733元。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量建〔2016〕46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作案工具撬子(照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购车发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前科材料,证人金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的陈述,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路面监控录像资料,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蓝福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福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执行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付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淦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