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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万长征与张良、原玉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长征,张良,原玉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391号原告万长征,男,满族,1955年1月8日出生,住栾川县。被告张良,男,汉族,成年,住栾川县。被告原玉晓,女,汉族,成年,住栾川县,系张良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长征与被告张良、原玉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长征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长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长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万长征负担。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