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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559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盟 关注微信公众号“”